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69號聲 請 人 劉泓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劉錦鴻之繼承系統表。
三、特別代理人人選張言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原本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關於相對人劉○○之分得部分低於其應繼分,且遺產分割協議書雖約定由聲請人照護扶養相對人至百年終老之方式找補相對人,惟相對人之終老年齡尚未得確定,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約定未必有利於相對人)。
五、特別代理人張言任之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劉錦鴻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六、其他繼承人張合、劉香慈及劉○○之最新戶籍謄本。
七、確認聲請事項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範圍是否僅有遺產分割協議相關事宜(若僅有處理遺產分割協議,範圍似不包括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後之分割登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