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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29號聲 請 人 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江○○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