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669號聲 請 人 姚○○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唐○○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其中動產部分應填寫存款金額或如附件(如為銀行存摺應提出存簿內頁金額),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