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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78號聲 請 人 陳○○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陳報狀狀末應由監護人陳○○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劉○○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