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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93號聲 請 人 徐○○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三、陳報狀應補正陳報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