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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9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81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竹莉、張國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國慶之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