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849號聲 請 人 李雪即周育華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昱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周育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聲明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
三、本票票號CH253877、CH253878、CH253879、CH253880、CH253881、CH253884、CH253893、CH253895、CH253896、CH2538
97、CH253876發票人姓名記載不清楚、CH264530發票人姓名及發票日記載不清楚應予駁回,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如是,請具狀撤回對相對人黃昱銘之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