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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9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231號聲 請 人 楊佳苹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平妹、陳樺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順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順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