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28號聲 請 人 李月芬(即被繼承人賴玉珠之遺產管理人)關 係 人 呂慈晏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代墊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係人呂慈晏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賴玉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玉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70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玉珠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已依法將關於被繼承人賴玉珠之遺產清理完畢,並經鈞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0元在案。今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代墊費用後並不足以支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不足之金額為4,795元(計算式:
40,000-34,310-895=4,795),爰依法聲請准由關係人呂慈晏墊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賴玉珠之遺產管理人,並已就被繼承人遺留遺產清查處理完畢,且經本院核定遺產管理報酬40,000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08號、114年度司繼字第80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賴玉珠所遺遺產為34,310元,且聲請人已代墊相關費用共895元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相關代墊費用收據供本院參酌,顯見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扣除相關代墊費用後,關於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已無從完全自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受償,自有命關係人呂慈晏墊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