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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999號聲 請 人 徐譽恩非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關 係 人即受選任人 辜柏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徐慧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辜柏翰律師為被繼承人楊徐慧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楊徐慧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徐慧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楊徐慧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楊徐慧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徐慧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下稱被繼承人)同為第三人彭春妹之繼承人,因彭春妹遺有財產,而被繼承人已於109年1月30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彭春妹財產相關繼承登記事宜,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彭春妹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彭春妹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有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114年5月28日中市中戶字第1140001738號函暨其附件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經聲請人推薦由辜柏翰律師作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辜柏翰律師亦表明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遺產管理人願任同意書可憑。茲審酌辜柏翰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辜柏翰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