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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郭麗梅關 係 人即受選任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郭瑞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郭瑞昌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瑞昌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瑞昌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郭瑞昌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瑞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郭樹枝同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關於前開土地現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被繼承人郭瑞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被繼承人)則為郭樹枝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已於107年8月16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繼承郭樹枝之財產主張權利,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郭樹枝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有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稅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經聲請人推薦由林瑞成律師作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林瑞成律師亦表明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可憑。茲審酌林瑞成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