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607號聲 請 人 洪桂英非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洪經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洪經之親屬系統表,包含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被繼承人洪經之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五、遺囑執行人人選洪太平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按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依本件聲請狀之陳述,被繼承人之部分繼承人拒絕配合依代筆遺囑為不動產登記,則本件似已不符合前開說明意旨,請確認本件是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