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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0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吳阿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吳阿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吳阿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 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吳阿恁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且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現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拍定,進入價金分配程序,爰依法請求就目前所為之管理事務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裁定選任為陳吳阿恁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4號)、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復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等情,亦據其提出律師函、監理站、郵局及銀行、稅務局等函文、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申報書、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土地登記清冊、遺產清冊、公示催告聲請狀及公告、民事執行處函(均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近7個月,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製作遺產清冊、清償債權、進行民事執行程序等事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雖非屬單純,然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度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5,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