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955號聲 請 人 尤亮智律師即林敏書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敏書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敏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6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敏書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林敏書之遺產及債務情事,茲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現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而被繼承人之遺債有大於遺產之虞,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64號選任為林敏書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職權查詢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處債權人主張債權事宜、清查被繼承人遺產,並辦理被繼承人結清帳戶、申報遺產稅等情,亦據提出工作歷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執行處函等影本等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等事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2萬元為適當。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自得於本件遺產管理職務終結或必要時,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餘報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42條、第1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