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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506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可參,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江天瀚之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未據繳納程序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同年9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繳聲請費,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