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529號聲 請 人 賴姿妘
賴藝方賴秋香前三人共同代 理 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賴進榮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進榮之親屬系統表,包括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符合民法第1132條規定之無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原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應另行改定遺囑執行人之證明。
四、按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依本件聲請狀之陳述,被繼承人之部分繼承人除爭執該遺囑效力外,關於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訴訟亦繫屬於本院等語,則本件似已不符合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說明意旨,請確認本件是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必要。
五、聲請人賴姿妘、賴藝方、賴秋香、賴靜怡、賴姿佑、賴宥成、賴俞萁、賴界俞及賴界河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