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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617號聲 請 人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代 理 人 鍾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和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和發(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號)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列名於領取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等路段瓶頸道路改善工程市價評定及用地取得作業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除獎勵金清冊上,惟其於38年2月14日死亡,死亡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使聲請人無法發放前開建築改良物拆遷救助金,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陳和發之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苗栗縣鎮○○0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苗栗縣政府竹南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等路段瓶頸道路改善工程市價評定及用地取得作業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除獎勵金清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被繼承人陳和發除戶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陳和發子女之戶籍資料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陳和發於繼承開始時,其次女翁陳銀、四女方陳勉、長男陳萬枝及次男陳福順尚生存,有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翁陳銀、方陳勉、陳萬枝及陳福順即為被繼承人陳和發之適法繼承人。翁陳銀於65年7月5日死亡,方陳勉於65年7月25日死亡,陳萬枝於71年5月11日死亡,陳福順於81年1月25日死亡,亦無礙其等具有繼承權之認定。從而,被繼承人陳和發既有繼承人翁陳銀、方陳勉、陳萬枝及陳福順得以繼承其遺產,不符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和發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