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618號聲 請 人 陳國樟律師即周經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周經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經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周經和(下稱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06年6月22日24時確定。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且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等。被繼承人名下剩餘存款新臺幣(下同)21,005元,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5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該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復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等情,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書、汽車車籍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231號卷宗封面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為憑。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逾8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為強制執行之當事人等事務,並非甚為繁雜之事項,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4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