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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875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蕭雪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蕭雪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雪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雪櫻(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59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期限已屆滿。目前已知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管理費用等所生債務,合計有新臺幣(下同)174萬元以上,然被繼承人存款帳面上僅有11萬4733元,嗣因發現人壽保險原要保人蕭雪櫻業經繼承人變更要保人,然該保單價值準備金係屬遺產性質,認為變更無效,遂向凱基人壽保險公司函查,經凱基人壽保險公司函覆處理,後經第三人蕭瑜辰返還承接該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合計10萬1065元。復查,被繼承人遺有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惟第三人廖玉田以該車係借名登記為由,訴請返還訴訟,嗣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在案,故系爭車輛確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又因系爭車輛尚有價值,若未變價將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為清償債務之必要,確有變賣被繼承人動產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變賣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協議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56號民事判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職務報告書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之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資料觀之,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被繼承人所有之動產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車輛 1 臺 車牌:BXZ-2712 廠牌:BMW 排汽量:1998 車身號碼:WBA8A1500HNU48278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