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908號聲 明 人 廖學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文源不幸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爰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經查:聲明人已於1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673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參,故聲明人重複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