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103號聲 請 人 蔡文菁地政士即鄭進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進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進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進一(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處理遺產相關事務等,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等情,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上開工作內容、代為支出管理費用等一切情狀,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1,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