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147號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孫敬坤代 理 人 林雪蘭關 係 人即受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劉○○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114年7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為聲請人之院民,死後留有遺產,依戶政機關函覆聲請人資料所示,其未婚無子女,查無父母兄弟姊妹戶籍資料,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亦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而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及第67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喪葬處理會議記錄、財物清冊、存摺、死亡證明書、新進院民入家通報單、戶籍謄本、臺中○○○○○○○○○114年7月15日中市北屯戶字第1140004432號函等資料及親等關聯表為證。被繼承人非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且非具榮民身分,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列管之榮民等情,有該處114年12月23日中市處字第1140016885號函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既非退除役官兵,在臺灣地區亦無法定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已具狀表示若本院查明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為日後可能出現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及維護社會公益,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署114年11月19日台財產中接字第11431019330號函文附卷可參。因此,本院依法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