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485號聲 請 人 黃沛瀠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梁勝騰生前最後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巷0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憑。是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