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5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46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黃玉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玉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玉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3月5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67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玉華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因被繼承人主要遺產已經拍定並進入分配程序,爰就現階段已進行之管理事務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公示催告公告、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函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函文、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函文、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以上均影本)、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黃玉華之遺產清冊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4年3月5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黃玉華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4674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雖非屬單純,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