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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債 權 人 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鶴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益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事項欄第一項「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出租之手

機乙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