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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683號債 權 人 徐采慈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金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訴訟費用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向案件之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逕依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