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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債 權 人 王膺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岡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王杰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公司之統一編號係「0000000」或「00000000」?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群岡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事務所預算書編列書影本。

㈣提出與王杰鋒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㈤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並提出行政罰緩6萬元之收據影本。

㈥提出賠償金額88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