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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債 權 人 張智雄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均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均諺發支付命令,主張兩造間簽訂租賃契約,債務人積欠租金、水、電、瓦斯費等款項,合計尚欠新臺幣10,960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於114年1月16日陳報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觀之,契約書之出租人為張明聰,本件債權人張智雄並非契約當事人,僅為出租人之代理人,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