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5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債 權 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异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