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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6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7號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元之計算式及其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