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債 權 人 劉裕銘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一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20,000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所得遺產之土地比例支付新臺幣172,270元不相符。)㈢提出被繼承人劉朱龍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劉朱龍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