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債 權 人 劉天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內容為何?(台端於訴之聲明請求返還房屋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起迄日期為何?請求租金及水電費535
14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陳報債務人積欠水費、電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水電費收據影本。
㈣確認訴之聲明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