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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0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吳璧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璧芩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第三人魏麗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11年8月26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金額417,63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吳璧芩於應還款日114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98,066 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依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15月5日司繼字第968號表示,被繼承人魏麗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11年8月26日歿)之繼承人吳依珉、吳裴珊、吳璧芩、魏麗花、魏維貞、魏維信、魏維堅、吳美、魏木盛已聲請拋棄繼承。

(四)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司法院網站之家事

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