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債 權 人 張詩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家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㈡確認債務人為鐘家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因與狀附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被申訴人為鑫達車業有限公司不相符。)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