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9號債 權 人 卓恒慧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陳建廷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修繕牆面費用為3,8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或發票影本)。㈢查狀附租賃契約書有缺字無法辨識債務人陳建廷為房屋出租人或僅為房東代理人,請提出完整無缺字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另,若其僅為房東代理人,則請提出得以向其請求返還押租金15,200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