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951號債 權 人 葳豐室內裝潢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岩佩瑜債 務 人 羅馬假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家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清償工程款新臺幣136,2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證物所示,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為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