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債 權 人 林俊宏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繆瑋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等)。㈡陳報債務人借款新臺幣652,760元之計算式,並請陳報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1月7日之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㈣確認債務人繆緯玲之姓名是否有誤(緯或瑋)?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里0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然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具補正狀到院,補正狀除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提出債務人繆瑋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外,僅陳報錄音譯文無確切欠款金額,所提及僅為買賣帳款、帳單,補正事項第二、三點並未充分釋明,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借款652,760元及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