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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4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030號債 權 人 黃啓良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即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國賠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物價漲價400萬元,及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提出之說明和證物資料,均無法依形式認定聲請人因相對人之何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㈡提出經過十年全國物價漲價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各為何?㈢提出債務人應賠償新臺幣800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2日具狀更正請求之年息為5%,並提出中興大學雙透天售屋廣告1紙、114年度抗字第9號、113年度稅簡在字第1號案之上訴違法徵收誣告起訴狀、懲戒法院114年3月17日函、監察院114年2月7日、114年10月30日函、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之首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9年3月24日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1年8月29日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台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存證號碼002195號存證信函、法務部113年10月22日移文單、最高檢察署113年10月7日函等影本文書,惟各文書內容均未能就聲請人主張有受違法苛扣、拍賣及發生損害有所釋明,而釋明狀所載內容與本件請求間之關連及脈絡亦不相合。況依上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就行政處分、行政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國家賠償性質之爭議,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從而,本件聲請人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是否偽造稅單、違法徵收及執行拍賣所生之爭執,逕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