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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4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312號債 權 人 江韻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匯款或給付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因台端所附證物匯款單記載之匯款人為江安惠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