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333號債 權 人 武鵬國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宇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612號判決所示執行名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612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