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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4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5號債 權 人 陳文連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育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育信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債權,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283號民事簡易判決勝訴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且縱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得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