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0號債 權 人 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賴定國代 理 人 李佩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哲蓉、陳廷哲、蔡家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袁哲蓉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㈢債務人陳廷哲現籍設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確認是否仍對債務人陳廷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不欲聲請,請具狀撤回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