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97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綸即陳昶廷、林美雪、陳國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國柱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陳國柱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㈡承上,依查得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址更正債務人欄,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