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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5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190號債 權 人 柯昆宏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仕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列「柯昆宏」為本件債權人是否有誤?若柯昆宏僅為禾勤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則請具狀更正(查狀附釋明資料影本所示,受任人應為禾勤會計師事務所)㈡承上,請提出禾勤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48,6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收據所載金額不符)㈣提出債務人有委任債權人執行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具兩造簽章之委任契約書影本。)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2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如有約定清償期,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㈥陳報債務人鑫仕昌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