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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5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21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歐昭廷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季鋐即陳詮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季鋐即陳詮仁原位於臺中市西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