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5號債 權 人 A0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0000000003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經查,債務人鄒OO為未成年人,請確認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A04」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承上,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
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則請具狀更正之。㈤提出被繼承人高OO之⑴完整繼承系統表、⑵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