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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5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509號債 權 人 連仁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少一「及」字。

㈡補正債務人委託機械設備、維修契約書影本或發票收據影本。

㈢確認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