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2號債 權 人 周嘉瑜債 務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債 務 人 林宗慶
一、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林宗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PN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所載背書人為「吳曉鈴」,與115年1月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吳曉玲」不相符,難認該部分之聲請有合法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吳曉玲連帶給付票款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