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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0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030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