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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0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0602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仲亮債 務 人 潘冠宇即潘玠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皇志即潘玠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靖茜即潘玠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玠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潘玠安於民國114年5月17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28